太原条码管理办法
太原条形码应用系统由条码、识读设备、计算机、打印设备、通信网络系统、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等组成。应用范围不同,条码应用系统的配置也不同。一般来讲,条码应用系统的应用效果主要取决于系统的设计。条码应用系统设计主要考虑下面几个因素:
(1)条码设计。条码设计包括确定条码信息单元、选择码制和符号版面设计。
(2)符号生成与印制。在条码应用系统中,条码印制质量对系统能否顺利运行关系重大。如果条码本身质量高,即使性能一般的识读器也可以顺利地读取。虽然操作水平、识读器质量等因素是影响识读质量不可忽视的因素,但条码本身的质量始终是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据统计资料表明,在系统拒读、误读事故中,条码标签质量原因占事故总数的50%左右。因此,在印制条码符号前,要做好印制设备和印制介质的选择,以获得合格的条码符号。
(3)识读设备选择。条码识读设备种类很多,如在线式的光笔、CCD识读器、激光枪、台式扫描器等,不在线式的便携式数据采集器,无线数据采集器等,它们各有优缺点。在设计条码应用系统时,必须考虑识读设备的使用环境和操作状态,以做出正确的选择。
条码印制技术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条码符号印制载体、印刷材料、印制设备、印制工艺和轻印刷系统的软件开发等。首先按照选择的码制、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要求生成条码样张,再根据条码印制的载体介质、数量选择最适合的印制技术和设备。因此在条码符号的印刷过程中,必须选择适当的印刷技术和设备,以保证印制出符合规范的条码。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International)和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是全球太原条形码技术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这两大国际条码组织一直致力于建立全球统一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识体系,提高物流管理水平,促进国际商业及贸易的发展。为了加强对物流商品的单品管理,提高物流管理中商品信息自动采集的效率,EAN与UCC首次合作,于1999年初联合推出了一种全新的适于各个行业应用的物流条码标准——复合码(CompositeSymbology,简称CS)。复合码是一种维条码与二维条码有机地叠加在一起,以实现在读取商品的单品识别信息的同时,还能够获取更多描述商品物流特征的信息。复合码作为一种新的条码码制,很好地保持了国际物品编码体系(EAN/UCC系统)的完整性及兼容性。复合码的构成及种类缩小面积的条码符号采用缩小面积的条码符号(ReducedSpaceSymbology,简称RSS)的目的在于减少商品条码占用的面积,增加条码所含的商品信息容量。
RSS标准的颁布旨在解决微小物品标识问题而非取代现有的一维条码。RSS包括四种不同的确良形式:RSS—14:由14位的EAN/UCC编码构成,用于物品的单品标识;RSS—14限制型:包装指示符为“0”或“1”的14们商品单品编码;RSS扩展型:由商品的单品识别码附加码诸如“重量”、“最佳使用日期”等构成,如果条码太宽时,可以叠加为二层;RSS-14层叠码:RSS-14的变体,用多层一维码表示。复合码复合码是由一维码和二维码叠加在一起而构成的一种新的码制,主要用于物流及仓储管理。复合码中的一维条码可以是任何形式的RSS,也可以是普通的EAN/UCC条码。其作用在于,一是单品标识,二是作为二维条码的定位符,用于成像仪识别时的定位。复合码中的二维条码部分由PDF417条码构成,用于表示附加的应用标识符(ApplicationIdentifier)的数据串,诸如产品的批号、保质期等商品的描述性信息。根据所编信息容量的不同,复合码符号有3种不同的变体,以适应不同的应用。CS—A76—106个字符,为一维条码加微型PDF417变体;CS—B359—391个字符,为一维条码加微型PDF417二维条码;CS—C2378—2410个字符,为一维条码加PDF417二维条码。
在设计复合码时,应使一维条码数据内容与二维条码PDF417的数据内容相联,以免扫描条码时造成张冠李戴的错误。在一维条码的数据与二维条码的数据之间建立一种绝对的联系是多年来编码工作者一直考虑的问题。因为用户有时需要既扫描一维条码,即录入商品或包装箱的单品标识信息,以扫描二维条码,即录入商品或包装箱的描述性信息。复合码的识读复合码是由一维条码和二维条码叠加而成,其识读器必须能同时解读传统的一维条码和二维条码。事实上,国际条码会在用线性层叠式的二维条码PDF417作为复合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时,即已考虑了识读器的兼容性排列。
因此,线性扫描器是识读复合码的最佳选择。总之,复合码所选用的二维条码PDF417是与一维条码兼容的线性层叠式条码符号,这种条码符号与一维条码符号一样,可以用分辨率较高的一维线阵或面阵CCD识读,也可以用线性或帧扫式二维条码激光扫描器识读。其中帧扫式激光扫描器与大口径CCD成像仪比较适合物流管理中扫描大面积的复合码符合。而在商业零售业中,具有PDF417二维条码解码能力的精度较高的CCD或激光扫描器则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复合码在商业及物流管理中的应用长斯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商业及物流领域的成功运用,人们已经认识到现有的商品条码(EAN/UCC条码,只有12—13位数字信息),受其信息容量的限制,已无法满足商业物流管理的需要。复合码的出现,解决了人们标识微小物品及表述附加商品信息的问题。目前,复合码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标识散装商品(随机称重商品)、蔬菜水果、医疗保健品及非零售的小件物品以及商品的运输与物流管理。
在零售业中,复合码的应用首先解决了微小物品的条码标识问题。利用原有的EAN/UCC条码标识微小物品时,只能用8位的EAN/UCC缩短码,所表述的信息仅为商品唯一编号(8位数据)。这种缩短码由于信息容量小,占用面积大,号码资源紧张等原因,给商业用户带来了诸多不便。采用复合码以后,有效地增大了单位面积条码的信息容量。其次,复合码的出现,为商店散装商品及蔬菜水果等的条码标识提出了理想的解决方案。借助于复合码,不但可以表示商品的单品编码,还可以将商品的包装日期、最佳食用日期等附加商品信息标识在商品上,便于零售店采集,以对保质期商品实施有效的计算机管理和监控。在物流系统中,越来越多的应用证明,采集和传递更多的运输单元信息是非常必要的。而目前现有的EAN/UCC128码受信息容量的限制,无法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物流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可分为两类:运输信息和货物信息。运输信息包括交易信息,诸如采购订单编号、装箱单及运输途径等。’
复合码中包含这些信息的好处在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都可以随时采集所需信息,而无零在线式数据库。将货物本身信息编在二维条码中是为了给电子数据交换(EDI)提供可靠的备份,从而减少对网络的依赖性。这些信息包括包装箱及所装物品、数量以及保质期等,掌握这些信息对混装托盘的运输及管理尤其重要。采用复合码以后,这种以EAN/UCC128码及PDF417二维条码构成的复合码可将2300个字符编入条码中,从而解决了物流管理中条码信息容量不足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效率和质量。可见,采用复合码,对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物流管理意义极大。
国际组织的推动将加速复合码的应用进程自从1999年国际条码协会颁布新的复合码标准以后,EAN和UCC共同成立了四个复合码应用课题组,研究在商业及物流系统中应用复合码的具体技术及应用试点问题。1999年8月,EAN和UCC又联合宣布共同开发供应链管理中复合码的应用标准,并拟在2000年1月公布第一批应用标准。这些标准将包括复合码在散装(随机称重)物品、非零售食品,医疗保健用品及电子元器件上编码的应用标准,以及物流管理条码应用标准。复合码标准的公布,是对现有商品条码标准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复合码的应用必将极大地推动商业及供应链环节中信息技术的采纳和推广应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太原条形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太原条形码打印机是打印条码的设备,但人们会发现在使用过程中,有时打印出来的条码标签,扫描不出来条形码信息结果,或者条码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达不到出口要求的等级。下面就谈谈几个容易出现的问题之处:
一、条码不能正确识读a)条码符号颜色搭配不符合标准要求b)右侧空白区不符合标准要求c)条码符号放大系数不符合标准要求d)条码印刷位置不正确
二、厂商识别代码标准错误a)包装上标明的单位名称和条码注册名称不符b)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使用c)厂商识别代码过期使用d)使用冒充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e)促销产品条码标识错误
三、境外授权生产的产品的商品条码使用不规范a)国内企业生产境外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使用了境外授权者的商品条码。b)购买境外产品进行分包,原有的产品外包装被换用国内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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